案件情况
2022年12月20日1时许,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因自己的电动车电瓶需要更换,但不想自己花钱购买,想到在送外卖时看到两户人家门口放着三块电瓶,于是骑着自己的电动车,到上述两户人家偷走电瓶,放到自己电动车外卖箱内。当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杭锦旗锡尼镇被杭锦旗公安局民警抓获。经杭锦旗价格监测和认定局鉴定,涉案物品价值为捌仟肆佰玖拾贰元。
2022年12月21日,尚在取保候审中的张某某醉酒驾驶轻型箱式货车,沿杭锦旗独贵塔拉镇工业大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1km处时,被正在执勤民警当场查获。经鉴定,被告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57.55mg/100ml。
杭锦旗人民法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,判处拘役四个月,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;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,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;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十五日,并处罚金三千元。
不义之财不可取。不要心存侥幸,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。通过侵犯他人权益、突破法律底线谋取的利益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。同时,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防盗意识,选择有人看管或者监控覆盖的区域停放车辆,离开时切记上锁,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。